二、 英才教育的理論現狀
英才教育至今未能形成共識,有本體論上的信念分歧,有認識論、方法論上的分歧,也有價值觀念即英才教育的目標方向上的分歧。Www.Pinwenba.Com 吧我在拙著《超常能力的本質和培養》(Dai,2010)一書中對這個三方面的沖突和緊張關系作了描述。表1列舉了爭議的核心命題,采用的是正題和反題的邏輯悖論形式。
(一) 本體論爭議
1?? 先天與后天的爭議。各領域的超常表現最終能追溯到先天稟賦嗎?即,能追溯到基因和生物體遺傳結構上的個體差異嗎?超常表現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經驗、努力、特定訓練和環境支持(例如教學和指導)所解釋?先天和后天如何交互作用從而導致智力行為、動機、專長、創造力,甚至最終杰出成就的顯現?現在的情況是,這種爭論存在于兩派學者間,雙方持有對立的本體論承諾:或者把超常能力定義為持久的個人素質,或者定義為一種特定社會文化環境和發展環境中的功能狀態。
先天后天的爭議,是所有有關超常能力的本體爭議中最根本的一個。對“超常”表現進行解釋(不僅是描述),要求確定各種“內部”或“外部”促進和約束力量的中介機制和調節過程。先天與后天爭議的存在主要是因為,不同研究者在描述特殊能力或超常表現的原因(如復雜的結構與功能、人—過程—環境和功能與發展關系)時“籌碼”放在不同地方,一些學者強調先天稟賦的力量以及相關的認知和學習機制;一些學者強調環境經驗,持續專注學習以及社會技術支持的作用。
2?? 領域特殊性和領域一般性間的爭議。由于不存在獨立于具體領域的成就,所以這一爭議關注的是:(1)在何種程度上,一個人學習不同事物,在同等條件下適應不同運作環境的潛能是全能的,(2)在多大程度上,超常能力只對某類刺激源敏感,并且只針對某類活動和某種特定的環境,如果這樣,那么(3)與某領域相契合的認知結構和認知機制在多大程度上是先天生就的,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在發展中定向發育形成的?換句話說,超常行為在根本上應該被看作領域特殊性現象還是領域一般性現象?
這個問題也能被細分為智力(人類能力)、動機(對某類刺激和活動的偏好)和創造力(頓悟和直覺)的領域特殊性/一般性問題。把這個問題放進先天—后天問題的框架中,我們可以問:在多大程度上,個體的生物環境可以通過腦機制選擇性地去注意、挑選和組織環境特征,形成一種獨特的發展軌跡(領域特殊性觀點);又在多大程度上,個體在應對環境機遇和挑戰的過程中,通過神經可塑性和認知靈活性顯示出腦結構的全能性(領域一般性觀點)?
3?? 質的差異和量的差異間的爭議。這一爭議關注以下問題:那些已被證實有超常能力或取得超常成就的孩子,在知覺、感受、思考、學習、發展的方式上和教育需求上,與其他孩子有根本的不同嗎?超常發展在何種意義上和多大程度上,構成了一種值得特別關注、對待和教育干預的“特殊”條件?
從超常能力的個人稟賦(即超常兒童)觀點出發,特殊能力反映的是超常兒童與普通兒童在心智結構組織和功能組織上的類別差異還是程度差異?從超常能力的領域發展(即才能發展)觀點出發,某領域中特殊能力的發展涉及在本質上不同的(有時是獨特的)路徑和軌跡,還是只是發展得更快更早而已?這個問題也涉及領域特殊性問題。如果超常潛能對領域是高度敏感的,那么有天賦的人很可能展現出認知和情感的獨特結構、功能組織以及獨特的發展軌跡,與“正常”人有質的差異。反過來,如果天賦潛能是高度領域一般性的,它的影響將跨越內容和操作條件普遍存在,但對任何一個領域都不會像領域特殊性結構和機制那樣產生深刻影響。三個本體論問題合在一起,對如何理解和鑒別超常兒童、如何進行超常教育具有深刻影響。
(二) 認識論爭議
認識論關注的是知識的有效性以及理解某現象的認知基礎和標準。即,如何能驗證、確定某種主張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從策略上講就是:對能產生有效、可驗證知識的現象進行評估和研究的最佳途徑是什么?關于人類的超常能力和非凡成就,有三個重要問題:
(1) 什么是超常能力或潛能的最好的證據(即如何識別超常能力)?
(2) 如何評估、研究那些已被證實的確超常的人才或那些正在發展特殊能力和領域卓越性的潛在人才(即如何研究相關的現象)?
(3) 我們如何鑒別導致超常能力和領域卓越性的決定因素和中介機制(即如何對超常能力進行解釋和預測)?
本體論信仰影響著人們的認識論立場。比如,堅信人類最終能發現與特殊能力有關的特定基因或神經解剖結構的研究者會采取分析式的、還原式的研究方法。反過來,服務于認識論立場的具體方法工具和基礎硬件設施也會驅使研究者得出某一特定的本體論結論。比如Feldman(1986)使用案例研究法發展出超常兒童的“匯合”發展模型或“耦合”發展模型。
1?? 能力傾向測驗(aptitude test)和真實表現(authentic performance)間的爭議。超常能力是要通過假定的“潛力”或能力傾向測試得到確定,還是要看特定年齡標準下真實環境中的實際成就?超常領域中的學者們對此意見不一。這也揭示了下面的爭議——在技術層面如何界定超常能力,超常能力如何顯現,以及我們如何確定超常能力的存在、性質和程度,何種測量參數或評估手段能更好地滿足罕見性、可證實性、多產性(Sternberg, 1995)、真實性(authenticity)和可復制性(Ericsson et al., 2005,2007)等標準。能力傾向測試面臨的挑戰是,它們對發展和教育成果的預測效度究竟如何?用來作為評估“學習潛能”的依據是否可靠?而真實表現或實際成就面臨的挑戰在于,如何把成就的結果(產品)和成就取得的過程區分開來。
2?? 通則研究(nomothetic)和個別研究(idiographic)間的爭議。能力傾向測驗和真實表現間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研究者處理和研究超常能力的方式上的矛盾。作為科學研究的一般模式,通則研究和個案研究方法代表了兩種研究取向。通則研究法作出的是關于世界如何運作的一般性假設,使用演繹法推導出針對目標群體的“自然法則”或普遍原則。相反,個別研究法根據對一系列具體案例和實例的密切觀察,使用歸納法總結出獨特的模式、組合和規律(Allport, 1937)。因此,通則研究法是以變量為基礎的,逐一關注感興趣的相關因素,而個案研究法是以個體為中心的,關注在特定環境和特定時期中一個人是如何運作和成長的。在通則研究方法中,為了得到概括性結論必須做到“去情境化”。在個案研究方法中,要獲得對個體和運作環境的精確理解,情境化是非常必要的。物理學就是通則研究方法的經典例子,將嚴格控制的實驗作為典型研究范式;而人類學是個別研究方法的經典例子,以民族志作為主要研究范式。
回到超常問題上,支持通則研究的人提出有關“超常能力是什么”以及“用什么屬性來界定超常”的一般性假設。相比之下,支持個案研究的人認為超常能力與獨特的個體機能和發展方式有關,因此不能被簡單納入任何一種高度概括的發展理論。
3?? 還原論(reductionism)和生成論(emergentism)間的爭議。如果說通則研究與個別研究的爭議是關于“研究應該始于共性還是特性”以及“在研究共性時如何保留獨特性”這些問題的話,還原論和生成論之間的爭議就關乎“在何種水平對行為和心理現象進行分析和解釋才恰當”以及“使用還原法研究眾多元素的復雜互動和組織是否合適”。
超常能力研究領域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是,超常潛能或杰出成就的顯現能否用傳統分析方法來解釋——將其還原為更簡單的成分;還是說存在一種更高級的組織復雜性,只能用反映這種新的組織復雜性的更高級的組織原則和顯現演化過程來解釋,無法被還原到更低水平。
(三) 規范性爭議
“規范”在這里指的是引導人類實踐的“慣例”、“標準”和“價值”,指出“應該怎么樣”(即規定性的),而不是“是什么”(即描述性的)。不管科學證據多么有說服力,都不能決定英才教育應該如何,正如物理學家不能對橋梁工程師下命令,決定一座橋應該是什么樣的。英才教育的目的,乃至我們究竟需不需要提供英才教育,這些問題都要在涉足超常教育的利益相關者中進行協商。然而,有關教育目的和計劃的爭論都應受已有科學知識的約束(包括諸如教育和教學設計之類各種人工構造的效果的知識)。討論這些規范性問題的目的之一是,闡明我們對超常能力先天后天性的理解在什么情況下應該引導以證據為基礎(evidence??based)的合理的實踐,以及在什么情況下科學應該讓位于社會規范和倫理原則。在前面提出的框架中,我提出了以下三種規范性爭議:
1?? 專長和創造力間的爭議。充分發展的“超常”成就可分為兩大類:專長和創造力。用Gardner(1997)的話說,具有專長的人是某方面的“大師”,他們在自己的領域中不斷完善自我以達到巔峰水平(Ericsson, 2006),創造力類別中的人才則是“創造者”,他們極大地改變了思維領域、實踐領域或者藝術的表達形式,并使一個領域向前發展,甚至創造出全新的領域(Sternberg, 1999)。相應地,卓越成就的設計也有兩種,可以有更雄心勃勃的視野(創造性貢獻)或更審慎保守的目的(成為專家或高手)。主張發展高水平專長和能力的超常教育實踐者和主張發展創造力的實踐者之間存在著爭議。關鍵爭議在于,發展專長和發展創造力在什么程度上要求兩種不同的人格、不同的發展軌跡以及不同的影響因素。抑或如一些研究者所說的,高水平專長和創造力有著相同的發展進程和軌跡。
2?? “超常兒童”和才能發展間的爭議。朝“才能發展”(talent development)這一方向發展的推動力包含一種內在的社會責任;即超常教育應服務于更廣大范圍的通過各種途徑證明具有某種才能潛力的學生。然而,教育工作者在下面兩個問題上有分歧:超常教育應關注兒童這個完整的個體,還是兒童所展示的才能?應該關注如何滿足他們的“社會情感需要”,還是只關注如何發展他們的才能?
問題的答案取決于我們是采用分類法(例如,認為“超常兒童”與其他兒童有質的差異)還是采用領域特殊性方法(例如,一個孩子可能在歷史學上有天賦,但在數學上沒有;或者在學業成績上有“天賦”或超常能力,但其他方面與同齡人沒有差異)。“才能發展”的做法將更多籌碼放在使用具體領域的方法和價值的評判標準上,設計出促進具體才能發展的優化條件。相比而言,“超常兒童”的取向則將更多籌碼放在超常兒童的心理發展上,并假設他們有獨特的教育需求。
3?? 卓越性與公平性間的爭議。從概念上看,促進和獎勵卓越性并不一定妨礙社會公平(就平等獲取達到卓越的機會和資源而言)。然而,當獲取資源和機會的平等性受到妨礙,常常就要以犧牲公平為代價實現部分人的卓越。與前兩種規范性爭議相比,這一爭議與科學證據的關系不大,與社會條件和價值體系關系最緊密(價值觀沖突)。在公共政策層面上,如何在追求卓越的同時對公平性、多樣性、效率和選擇性這些價值進行平衡,一直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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