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智障人士社會融合研究
【摘要】
文章簡要回顧了英國在智障人士社會融合方面開展的工作;介紹了智障人士安置的歷程,同時對生活安置的三種模式及生活質量進行了比較;最后,闡述了漸進模式和支持性就業兩種就業安置模式。Www.Pinwenba.Com 吧
【關鍵詞】
英國智障人士社會融合
一、 引言
20世紀前,英國智障人士的專門安置機構在規模和數量上都很有限,大部分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1881年的普查數據顯示,當時英國有29452名智障人士,但只有3%的人安置在收容機構。1914年,英國只有6所收容機構,共安置2040名智障人士[1]。
20世紀上半葉,英國主要實行機構化安置模式,將智障人士與其他障礙人士一起安置在大型的照料機構中,機構由國家衛生服務系統(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管理[2]。
20世紀下半葉,由于機構安置中不斷出現的照料質量低下以
及虐待智障人士的丑聞,人們開始對機構化安置模式進行反思,出現了正常化理念和權利運動,由此人們開始倡導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安置方式,逐漸減少并關閉收容智障人士的專門機構,轉而實施智障人士的社區安置[3]。1990年出臺的《社區照料法》成為影響社區安置模式的主要法律。根據這個法案,地方政府作為負責管理社區照料的主要機構,負責協調醫療、護理等部門共同評估智障人士個體需求,針對每個人的特點和要求制訂個別化安置計劃,并以現有資源為基礎確保計劃的實施。在這一過程中,中央政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私人以及志愿者組織,參與智障人士的社區安置[4]。
二、 生活安置
(一) 安置類型
英國智障人士的生活安置形式有多種。大部分的智障人士選擇和家人共同居住,他們主要依靠家庭成員提供生活和社會交往上的支持。社區照料模式推行之后,更多的智障人士選擇在社區內生活,較少去專門的照料機構[5]。
2000—2001年的資料顯示,智障人士的安置主要有下述三種類型:國家衛生服務系統(NHS)管理的安置服務、地方政府(LA)負責的社區照料、獨立組織或個人經營的機構(IS)。
1.國家衛生服務系統管理的安置服務(NHS)
NHS為智障人士提供長期床位和普通的安置場所。2001年,NHS安置服務占整個安置服務總數的12%。長期床位是為那些法律意義上的“病人”準備的。1976年起至今,床位數量減少,2001年為3500個左右,其中有近1000個床位分散在NHS僅剩的22家為智障人士專設的醫院中,其余的2500個床位分散在不同性質的機構,如小區型(campus??style)機構、群體之家(cluster??housing)或長期的治療機構(long??term treatment facility)。
2.地方政府負責的社區照料(LA)
在去機構化安置的初始階段,由LA直接管理的安置服務從1976年的6859個發展到1988—1989年的12620個,數量增加了84%。隨著1990年法律政策的改變,現在LA的數量又降至6630個,且呈持續下降之勢。現在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安置機構占總數的10%,智障人士的入住規模從1994年的平均15.4人下降至2001年的13人。現在,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安置服務僅占整個安置服務的22%。
3.獨立組織或個人經營的機構(IS)
與政府安置服務持續下降趨勢相反的是,由獨立組織或個人經營的機構呈持續上升趨勢。這種類型的服務機構從1976年的3200個迅速發展到2001年的50477個。它的主要形式是群體之家,每個群體之家一般有4個以上的智障人士。IS類的安置形式占了安置服務總數的57%。
此外,在英國,以社區為基礎的安置模式并不是替代傳統機構的唯一形式,還有一種叫“農村公社”(village communities)的安置形式,這一形式主要由非營利組織負責管理,占整個安置服務總數的2%左右[2]。
(二) 生活質量
Emerson等人在1996年提出:“高質量的生**現在一個人能夠接受為個人度身定制的服務以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技能以及獲得獨立。個體應該得到進行選擇并控制自己的生活的機會。個體應該在一個安全的,受保護的環境中得到尊重。”[6]
從傳統的機構安置轉變為以社區為基礎的安置服務,使智障人士的安置質量大大提高,他們得到了更好的照料,生活和生存質量有了提高。這些變化表現在智障人士有更多選擇余地,對服務的滿意度增加了,智障人士的社區活動參與度也增加了。其他研究表明,在照料質量方面,分散型安置的服務質量最高,因為該模式規模小、服務人員密度大、家庭化程度高、機構化因素少。在生活質量方面,也是分散型安置的質量更高。不同安置模式在服務人員與智障人士間的交流程度方面沒有顯著差異。研究還表明,智障人士活動參與度在不同模式之間也無顯著差異,這可能與智障人士的能力限制及工作人員的支持不足有關[7]。
三、 就業安置
長期以來,英國智障人士一直被安置在大型機構中。他們遠離社會,遭受隔離,作為公民的許多權利被剝奪。由于人們認為智障人士是沒有工作能力的,因而他們沒有機會獲得工作崗位,實現社會融合。二次世界大戰徹底改變了人們的傳統觀念,由于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當時的智障人士走出安置機構,直接為軍隊提供服務或進入工廠工作。他們在工作中展示出來的才能徹底改變了人們的觀念,并推動了20世紀60至70年代“去機構化”運動的興起。其后的20年間,大量的證據表明,智障人士可以在不同環境中應用自己的能力,如在庇護工場學習的技能可以遷移到社區等其他環境中。
“幫助弱勢群體找到工作的長效解決辦法是為其提供高質量的培訓”(DEE, 1997)。基于這一理念,英國政府將殘疾人工作部門由社會安全部轉設在教育和就業部,希望通過教育和就業而不是福利途徑更好地解決殘疾人的一系列問題。1997年8月啟動“從福利到工作”項目,政府決定花2億英鎊幫助殘疾人找工作。
(一) 漸進模式
工作是人的社會存在及社會地位的體現,它不僅使個體在經濟上獨立,而且為人們創設社會交往機會。就智障人士而言,就業帶給他們的益處可能遠不止這些。在工作環境中,智障人士還可以促進自我意識的發展,提高預防疾病的意識,減少因障礙導致的自卑心理,并促進社會接納程度的提高等。
20世紀70年代,在漸進模式的指導下,智障人士接受職業培訓,進入庇護工場工作。雖然該模式實現了培訓與就業間的轉銜,但它并沒有為智障人士進入競爭性就業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輔助,與正常化思想的要求尚有一定距離。漸進模式的不足在實踐中逐步暴露出來,如重度智障人士難以通過該模式在正常環境中作業,而對于生活在“工作活動中心”(work activity centre)的個體來說,他們往往需要10—19年才能真正進入社會就業。此外,漸進模式下智障人士的融合程度非常有限,他們的工資也很低。
(二) 支持性就業
20世紀80年代,“支持性就業”模式在全球逐漸興起。支持性就業指的是殘疾人在真正融合的環境中工作,從求職至工作的各個環節得到專業人員持續、即時的支持。支持性就業有4種具體安置模式,其中3種為團體安置模式,1種為個別安置模式。團體安置模式的安置對象主要是程度較重的智障人士,他們需要更多、更高水平的支持服務。與庇護性就業一樣,團體安置模式下的智障人士獲得的工資較少,融合程度也較低。個別安置模式被認為是可以有效實現社會融合,提高智障人士工作能力的模式。同時,個別安置也是安置成本最低的模式,因為該模式不需要為智障人士提供職前培訓。個別安置中,智障人士先經過個人職業能力評估,依評估結果安置在合適的崗位上,培訓在崗位上進行。“安置并培訓”成為該模式的基本指導原則。自1996年起,英國先后建立了210個支持性就業服務中心,支持性就業得到廣泛應用。
雖然支持性就業的初始成本較高,但是已有研究表明,經過大約5年的運行之后,它的成本和有些庇護工場的成本相同。
支持性就業中的支持性服務一般是由某個組織的工作人員負責,這些人員稱為“工作教練”(job coach)。工作教練的主要任務包括:確認每個智障人士的優勢及其工作能力;工作匹配以確定最適合的工作環境;代表智障人士談判以獲得職位;任務分析,確定指導智障人士工作的步驟;使用系統化的指導和自我管理技能教導智障人士如何工作;促進智障人士和同事之間的交流;隨著智障人士對工作任務的掌握逐漸減少支持度[8]。
實踐表明,工作教練的存在有兩個不利影響:一是干擾被支持者與同事間的交流,二是夸大了被支持者的障礙程度及其所需服務。基于這些原因,目前支持性就業倡導“自然支持”(natural support),障礙人士的同事成為提供支持服務的最佳人選。
四、 小結
英國的智障人士社會融合工作有著悠久的歷史。從機構安置、社區安置,到現在的支持性安置[9]。在為智障人士提供各種服務的過程中,各級政府和相關組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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