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智障人士社會融合研究
【摘要】
文章首先回顧了德國智障人士社會融合的歷史,介紹了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智障人士生活安置、就業安置的現狀。Www.Pinwenba.Com 吧在生活安置方面特別關注居住方式和經費問題,而在就業安置方面則特別關注職業培訓的問題。
【關鍵詞】
德國智障人士社會融合
一、 引言
德國擁有居民將近8200萬人[1],其中智障人士近42萬名[2]。針對智障人士的服務體系在德國大約已有150多年的歷史。19世紀上半葉,由于工業化的飛速發展導致了大量的城市貧民。各教會最早開始關注并照料這個特殊的群體,其中有不少智障者[2][3]。1918年后,勞工福利聯合會(Workers?? welfare association)、德國紅十字會、新教和天主教教會以及一些私人組織開始承擔起為成年智障人士服務的責任。其中最著名的是“生活輔助協會”,該組織成立于1958年,它倡導的是一種不同于大型教會機構的服務模式。該協會認為,為智障人士提供的服務都必須以家庭為導向,同時必須兼顧到他們的家庭、工作和娛樂等各個方面[2][3]。20世紀80年代,德國所提倡的“邊緣”規則對平息當時有關殘疾人生活安置方式的爭議有很大的作用。該規則提出,輕、中度的殘疾人應該在社區的環境中得到照料,而重度的殘疾者則應該呆在機構中,大型機構一時之間變成了重度殘疾者的集中地。
現在,在選擇“家庭”還是“支持性居住方式”之間又出現了同樣激烈的爭論。另外,德國政府也希望通過修訂法律來擺脫自己在社會福利工作中僅僅作為資金提供者的角色。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人力資源和職業技能,他們在這方面的努力并沒有取得成功[2][3]。
二、 政策法規
(一) 聯邦社會救助法
在德國,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體系主要是在《聯邦社會救助法》(Federal Social Assistance Act)的指導下建立起來的。該法案于1962年正式生效,其中第39款第1—3條法令是主要針對殘疾人的。第1條法令提出:所有患有長期、嚴重的生理、智力和心理殘疾的人都有權利得到綜合的服務。第2條中規定所謂智力殘疾者指的是由于智力上的問題而在融入社會方面存在長期、嚴重缺陷的人。在第3條法令中重申了綜合服務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其他殘疾癥狀的出現,消除或減輕已有殘疾的程度及其所帶來的后果。該法案強調殘疾人應該融入社會[2]。
《聯邦社會救助法》中所指的社會扶助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生活扶助,另一類是特別扶助。生活扶助的內容包括食品費、生活費、燃料費以及雜費等各項日常生活費用;而特殊扶助則包括確保生活基礎設施的扶助、教育扶助、衛生預防扶助、醫療扶助、生育扶助、家庭計劃扶助、對殘疾人的社會回歸的扶助、盲人扶助、護理津貼、家政扶助以及高齡扶助等。其中對殘疾人社會回歸的扶助對象主要是身體殘疾者和精神殘疾者。而回歸扶助的內容主要有醫學治療及轉銜訓練,對殘疾兒童和青少年還另外進行教育扶助,為殘疾人尋找工作和住房,建立殘疾人工廠等等[4]。
(二) 其他法令
1992年之前德國的《監護法》(The Law of Guardianship)中規定,所有智障人士在各個方面(從居住環境的選擇到財產、健康等問題)都是無行為能力的人。1992年,德國對該法案進行了重大修訂。在新的《照料法》(The caretaking act)中更強調憲法賦予人們的個人發展的自由。無論是健全人還是殘疾人都應該在這方面有充分的自由。它規定無論是其監護人還是法庭指定的照料者都應該尊重并支持智障人士。比如,所有智障人士都應有投票權,都可以結婚,在工作中都享有和其他雇員相同的權利等等。另外,德國《憲法》第三款第3條中也規定:“沒有人應該由于他或她的殘疾而處于不利的地位”。目前立法者們正在制訂《平等法》(Equality Law)法案,希望能夠使憲法中的這一規定變得更加精確、在實際情況中也更加易于執行[2]。
三、 生活安置
(一) 居住安置
在居住安置方面,德國長期受到機構化模式的影響。到目前為止,大約有12萬名智障人士仍然居住在機構化的環境中。其中有近1.6萬人住在社區之家,6萬多人住在大型機構中,大約仍有2萬名智障人士正在精神病院或大型醫療機構中接受各種治療。德國官方的統計數字中并沒有關于獨立生活的智障人士的數據。據推算,應有1萬名左右的智障人士既不和家人住在一起,也不在大型機構中居住,而是自己獨立生活[2]。
20世紀90年代前后,對機構化的批評推動了大型機構的改革。在一些機構中,對居住的安排越來越靈活。比如,有些智障人士和工作人員混住;還有一些大機構則在城市或城鎮居住區內購買或租賃房屋,讓智障人士以團體的形式居住。這樣的安排使智障人士有了更多的選擇[3]。
盡管現在德國的國家政策傾向于將智障人士融入社區,但是現狀卻并非如此。由于考慮到經濟利益,地方政府仍然希望將他們安置在機構中,而不是進行融合性的社區安置。因為如果選擇家庭式的支持服務模式或者是支持性的居住環境,地方政府必須承擔相關的費用。而如果選擇社區之家或特殊機構,則將由中央政府資助。因此,地方政府為了減輕自己的經濟壓力,往往傾向于將智障人士安置在大型的或者是由中央政府資助的機構中。
與此同時,人們還注意到社區之家出現了明顯的機構化傾向。有數據顯示,到目前為止,在數量上,機構化的照料形式仍是德國政府在成年智障人士居住安置上的主導模式[2]。
(二) 資金問題
目前,機構或社區之家的資金問題比較容易解決。根據服務合同,社會行政部門會依據事先達成的協議,計算每人的平均費用,以償還經營者所有的資金投入。不同的州或不同的收容機構經營者之間費用略有差異,從每天70歐元到100歐元不等。在那些收容大量嚴重殘疾者的機構中,相關的費用還可能達到每天150歐元,甚至更多。
另外,社區之家的經營者還可以從聯邦政府其他的項目經費中申請到建設和整修居住設施所需要的費用。從1964年到現在,彩票基金(Aktion Mensch)就一直致力于支持殘疾人服務事業。但是,所有投資中大約10%—20%的費用需要經營者自己承擔。值得強調的是,使用這些機構或社區之家的智障人士及其家屬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
目前,如何資助為獨立居住的智障人士提供服務的個人或機構的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中心。在這方面,智障人士可以向不同的機構提出正式的申請。現在對于居住的資助大約是每小時40歐元,不同地區也會有所不同。德國政府并不對非居住服務的投資進行補償,人們一般可以求助于彩票基金,獲得相應補償。
對于獨立居住在自己家中、沒有或擁有很少收入和財產的智障人士,他們可以和德國其他的公民一樣,得到每月280歐元的補助。對于自己租房的智障人士,政府還會退還他們的租金,另外還有其他一些補助[2]。
四、 就業安置
(一) 安置現狀
德國聯邦政府關于殘疾人工作報告指出,現在大概有140個左右的機構負責為殘疾人提供專門的融合服務。他們主要的工作是幫助殘疾人在普通的職業市場上尋找工作機會。但是盡管有法律規定的限額制度,德國的許多公司還是寧愿繳付罰款,也不愿意雇用殘疾人。因此在德國大約有90%的智障人士,以及其他一些有嚴重殘疾的殘疾人仍在現代化的殘疾人工廠中工作。德國目前有635個殘疾人工廠,大約有17萬名殘疾工人,其中有15萬名智障人士。這些殘疾人工廠的一個主要任務就是保證殘疾人在完成職業培訓之后能夠從事具有經濟效益的工作。他們鼓勵工人努力發展、提高技能,賺取工資。他們享有和其他工人相同的地位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養老金、休假等)。他們可以有自己的工會,并且有權利參與工廠的管理和決策過程[2][5]。
政府要求這類庇護性質的工廠進行工業類型的生產,因此在官方的目標中并不包含社會、教育和休閑娛樂等方面的內容。任何在這方面的發展都只能取決于單個的庇護工場中工作人員的努力。
由于這些庇護工場的經濟目的,工作人員幾乎沒有時間為智障人士組織和他們個人發展與娛樂有關的活動。但也有成功的例子。在Wurzburg,通過和地方上的成人教育機構合作,在工作時間內庇護工場為智障人士提供特定的課程。大學生們也會在周五下午工作時間之后和智障人士進行兩個小時的娛樂活動。而在Hephata,庇護工場在周三下午是關閉的,智障人士可以去鎮里的咖啡館或購物場所等等[3]。
(二) 職業培訓
在1993年左右,德國大約有10.5萬名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項目,在培訓結束后的12個月之內,大約80%的人都能找到工作。
最初,人們曾經嘗試將年輕智障人士和職業學校預備班的正常學生融合在一起,接受一年的預備學習。1996—1997年,Luebeck某一職業學校的一個預備班就曾嘗試接納智障學生。這個班所上的每一節課都是由一個教學小組負責的。這個教學小組包括職業學校的老師、特殊學校的老師和一位融合助理。這些學生所上的課程包括理論課程和操作課程。考慮到智障學生的情況,學校在理論課方面做出了很多改進。雖然教學內容基本相同,但是教學計劃根據智障程度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學生們在經過指導后可以在工廠里進行不同類型的活動,可能是支持性的,也可能是半獨立的。
最初的這種在職業培訓中進行融合教育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殘疾人獲得更多的職業資格培訓,以便永久地融入普通就業市場。而在智障人士從特殊學校畢業,還未開始此類職業培訓之前,政府強調要對他們進行先期評估,因為這對職業培訓的成功至關重要[6]。
除了上面提到的職前培訓之外,為了滿足殘疾人工廠中殘疾工人的發展需求和工廠本身的發展要求,應對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人們開始逐漸關注并著手研究如何為這些工人提供特殊的、個別化的和持續的職業訓練。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幫助成年智障人士更好地融入普通的勞動力市場[5]。
五、 小結
德國作為經濟發達的國家,以其強大的經濟基礎和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在成年智障人士的各項安置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無論是政府,還是教會或志愿組織都在其中發揮著作用。我們看到,德國不但在法律法規上,而且在生活和就業安置措施方面,都有許多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參考文獻
[1]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The World Fact book 2005: http://www.cia.gov/cia/publications/factbook/geos/gm.html. 2005,(7).
[2]Schaedle, Johannes et al. Tizard learning disability review. http://www.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qa4141/is_200401/ai_n9465091,2004,5.
[3]Steve Moss, editor. Aging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prospective from nine countries. The International Exchange of Experts and Information in Rehabilitation.1992:3744.
[4]劉翠霄:《各國殘疾人權益保障比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10):5560。
[5]Alexandra Eicker, Stefanie Schneider. Production??orientated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the mentally disabled in sheltered employment. Disability and rehabilitation. 2000,(22)4:206210.
[6]European agency for development in special needs education. Transition from school to employment.http://www.european??agency.org/transit/overview/germany/overview.html,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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