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節警方出擊
兩點鐘,會議準時開始了。Www.Pinwenba.Com 吧常教授帶我們來到一個稍大的會客廳,見到了檢方和警方的人員。常教授跟新的檢察官介紹了劉姐和菲菲之后,就介紹我:“呵呵,這是我新收的一個學生,想陪我一起聽聽這個會議,我的當事人沒有意見,不知你們同不同意?”李姓的檢察官說:“好說好說,只要當事人沒意見,我們能有什么意見?這也不是很正式的場合,想聽就聽吧!”葉姓的女檢察官笑道:“哈哈,當你的學生真是幸運!要不你也收我們為徒吧!”常教授道:“快別提了!要是你們都成了我的學生,我就沒法辦案了!公安方面不就質疑,前兩個檢察官和我有師生之誼,特意要求找不是我學生的人做檢察官嗎?我很為難呀,其實他們兩個,也就是上學時選上過我的一兩堂課,我一點兒都不認識他們。你說從政法大學畢業的,哪幾個人沒聽過我的課?所以我為難啊,也許真該退休養老去了!”葉檢察官說:“那可不行,你是司法界的長老,可不能輕易退休啊!”常教授說:“現在是你們年輕人的天下,你們都是法治社會的棟梁。好了,互相表揚的話不說了,你跟我介紹一下警方的人員吧!”
警方來了三個人,兩男一女。那個女警察,從菲菲看她的眼神,我猜出就應該是當晚掃黃的那位,她三十多歲,姿色不錯,但臉上表情陰郁。相互介紹時,她也只是勉強擠出一絲笑容。葉檢察官說:“這是黃警官和張警官,這位美女警官和我同姓。她和黃警官就是當天參加現場掃黃的民警。張警官是他們局刑偵科的老大。”常教授同他們一一握手寒喧。坐定后他說:“三位辛苦了,辦案這么認真,我很慚愧給你們添了亂。今天選定的兩位檢察官,你們沒有意見吧?”張警官說:“呵呵,常老師你不要再提這個,我們那也就是隨便一說。我們相信這里的檢察官都會秉公辦事的。我們要求復議,也不過是對案件本身有看法,沒有什么私見。相信這一點你也能理解。”常教授說:“對對,你說得對,我就是贊同你們這種態度!我們不要和稀泥,什么案子都要把它弄清楚,最好讓每個人都心服口服。如果有意見不提出來,那才不合適呢!”大家都點頭稱是。
除了兩個檢察官,一個書記員,三個警察,我方的四個人,沙發角落還坐著一個男人。沒有人介紹他,我悄聲問菲菲:“他是誰,你認識嗎?”菲菲臉紅道:“就是跟我一起被抓的那個男人。”檢方還真周到,連他也請來了。此時,大家都坐好了,檢方坐上頭,警方和我方的人分坐兩廂。菲菲坐在我身旁,她有些緊張,讓我握著她的手。李檢察官清清嗓子,提高聲音道:“好吧,人都到齊了,我們開會吧。首先我代表檢方說明幾點:第一,這個懇談會不是什么正式審判,不講究形式,大家暢所欲言,想到什么說什么。第二,懇談會的目的,就是盡可能統一意見,平復爭議,提高辦案的效率。但是,如果會后還有爭議,也不要緊,畢竟這只是一個小程序,大家還保留著進一步申訴的權利。如果我們同意警方的意見,提起公訴,當事人還可在法庭上堅持自己的立場;如果我們決定不起訴,警方人員仍然不服,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復核。第三,我和小葉擔任檢察官一職,將會認真聽取你們雙方的意見,盡量做到不偏不倚。私底下我們或許有個人的交情,但這不影響我們的判斷。事實和法理將是我們辦案的唯一依據。我這么說,大家沒什么意見吧?”
大家都點頭。李檢察官接著說:“好,那形式上沒問題,我們就直奔主題。下面由葉檢察官說明一下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理由。”葉檢察官起身致意,再坐下看看手中的文件說:“這個理由,我們已在決定中說明,這里再簡單概述如下:我們認為,警方提出的嫌疑人劉蓉從事容留賣銀活動,因當事人王菲菲和劉兵未發生兩姓關系,而失去最重要的支撐。王菲菲因警方指控其有賣銀行為,頗感冤屈,以自殺相證,其情可憫,其言基本可采信。另外,王菲菲及劉兵都證明,警方人員辦案時有對王菲菲辱罵、推搡的情節。嫌疑人劉蓉證明警方第一次訊問她時,有先入為主、強泊認罪的情節。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不宜對嫌疑人提起公訴。這個決定,我想當事人一方應該沒有意見,那么就請警方人員談談要求復議的理由。請講!”
她講話的時候,兩位男警察沒有任何表情,女警官卻一再皺眉。葉檢察官說完,張警官起立致意,坐下后說:“好,那下面我就代表警方說明我們要求復議的理由。我們認為:第一,當事人王菲菲與劉兵是否發生姓關系,不能僅聽王菲菲一面之辭。當警方進入現場之時,兩人基本上赤身露體。王菲菲雖穿有累衣,但她不能證明這是不是事后才穿上的。我們在現場發現了用過的安全套、紙巾等證物,也可間接證明當事人發生了兩姓關系。第二,當事人是否發生兩姓關系,并不影響我們對劉蓉容留賣銀的犯罪指控。當事人劉兵已承認,他到劉蓉店里去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買銀,在被警方控制之前,他已將一百元嫖資交給劉蓉,兩人已形成買賣銀的合意,因此,指控劉蓉容留賣銀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第三,警方對辦案時對王菲菲的不當言辭和行為表示抱歉,也對王菲菲委屈自殺表示同情。但是,法律是無情的,我們只能根據事實作出評判。另外,劉蓉認為警方強泊她,先入為主,我們不同意。有上述證據,指控她容留賣銀就不算先入為主,辦案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也許說話聲音比較大,情緒比較激烈,但并沒有威脅、刑訊的情節,也不能算強泊認罪。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檢方不上訴的決定是不適當的,請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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